(2017)鲁17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任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任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德清,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任德清犯诈骗、抢劫罪,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