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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徐丽雅与孙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雅,孙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282号原告:徐丽雅。被告:孙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雅与被告孙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雅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立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丽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雅撤回对被告孙立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徐丽雅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