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467号原告: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东户屯村三排七号。法定代表人:韦秀琴,经理。被告: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爱民西道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丽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风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