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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成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成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张战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成光,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上诉人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灵宝市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