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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满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满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6号罪犯李满益,男,1997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满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满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满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满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满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满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林 峰审 判 员  卓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纪得军书 记 员  郑皓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