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于洋与梁金顺、张春宏、崔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梁金顺,张春宏,崔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洋。被执行人:梁金顺。被执行人:张春宏。被执行人:崔文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崔文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崔文辉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