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龙某某盗窃案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本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6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龙某某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6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