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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雷正举与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举,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32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301-1-1908。法定代表人:徐作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玮玮,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瑾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蓉新村。法定代表人:朱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普斯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克普斯公司、爱普森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对被告无锡克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审判长 陆 超审判员 苏 强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婉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