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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包俊节与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俊节,李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159号原告:包俊节,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福成,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包俊节与被告李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包俊节以与被告李福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俊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俊节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包俊节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亚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