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苏12行终54号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陆秀珍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陆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陆双琳,该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秀珍,女,194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因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陆秀珍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原审原告陆秀珍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陆秀珍撤回起诉;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陆秀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罗塘街道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海霞代理审判员 蔡 鹏代理审判员 徐文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宇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