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永春县诚信食杂经营店、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春县诚信食杂经营店,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春县诚信食杂经营店,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西滨路*号。经营者:林秋燕,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660号。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董事长。上诉人永春县诚信食杂经营店因与被上诉人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永春县诚信食杂经营店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2年12月31日失效,不能作为本案起诉的有关管辖权的依据,本案所起诉的内容是2014年11月14日的所谓确认材料,该确认材料并没有有关管辖权的约定,而且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永春县,本案应由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虽然《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在2012年12月31日终止,但不影响该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莆田市涵江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李 章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