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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昌华与王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华,王胜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434号原告:郭昌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王胜厂,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郭昌华诉被告王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郭昌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郭昌华负担(原告郭昌华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