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文生、党冰与被告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生,党冰,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48号原告冯文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党冰,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党剑,男,系原告党冰之子。被告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慧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生、党冰与被告延安黄河���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生、党冰于2017年4月5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文生、党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生、党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冯文生、党冰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