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月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朱月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957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洪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利,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马生武,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朱月娥,女,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赵春健,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朱月娥之夫。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月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登梅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