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文炬、郑华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炬,郑华群,福建省德化县昌盛达陶瓷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炬,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华群,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昌盛达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二期,注册号350526100024284。法定代表人:郑华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文炬与被执行人郑华群、福建省德化县昌盛达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99724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1月19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