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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黄金波、罗家春、李榜才、王丕州、王廷遥、安龙县农鑫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黄金波,罗家春,李榜才,王丕州,王廷遥,安龙县农鑫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广东街社区马场坝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9-2。负责人:孙朝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金波,男,1985年1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罗家春(系黄金波之妻),女,1986年1月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李榜才,男,1983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丕州,男,1988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廷遥,男,1966年9月1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安龙县农鑫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冗若村长冲组。法定代表人:韦思城,男,1985年11月1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波、罗家春、李榜才、王丕州、王廷遥、安龙县农鑫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安民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安民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金波、罗家春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榜才、王丕州、王廷遥、安龙县农鑫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23.39元。因被执行人黄金波、罗家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黄金波、罗家春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季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