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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飞与徐官福、陈冬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徐官福,陈冬美,翁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撤1号原告:王飞,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樑波,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官福,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陈冬美,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翁明明,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徐官福、陈冬美、翁明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刁学伟代理审判员  孔宏伟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