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振东与蔡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东,蔡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62号原告:姚振东。被告:蔡国忠。原告姚振东与被告蔡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姚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100元,本息合计121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实际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2.案件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蔡国忠因家用向姚振东借款1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1.5分。从2016年1月1日至现在产生利息2100元,本息合计12100元。蔡国忠在欠据上签字予以确认。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与姚振东核实蔡国忠不在其立案时提供的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可以向被告送达的准确地址或符合公告送达的证明,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振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表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