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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秦勇诉李永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李永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79号原告:秦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代理人:初岳鸿,黑龙江省国盛律师事条所律师。被告:李永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勇诉被告李永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赔偿35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为此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5元,减半收取206.03元,由原告秦勇负担。审判员  郭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