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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725王康兵与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8号。法定代表人:耿少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兵,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上诉人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5元,减半收取3032.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宝生审 判 员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尤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