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梅英与福州市中榕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英,福州市中榕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165号原告:张梅英,女,1954年5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友鹏、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中榕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肖丽萍。原告张梅英与被告福州市中榕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张梅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梅英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梅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梅英负担。审 判 长 陈家挺审 判 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