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超火、江先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超火,江先容,程超玲,程昭延,程介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474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成海明,该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剑雄,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该社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良,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该社办事员。被告:程超火,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江先容,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超玲,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昭延,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介时,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超火、江先容、程超玲、程昭延、程介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敏聪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