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庆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小庆,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16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小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豫112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小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马小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小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小庆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小庆撤回上诉。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刑初字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彦军审判员 刘 怡审判员 孟哲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