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李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李成伟,刘帅志,刘敏娟,张思佳,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负责人苗竟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成伟,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帅志,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敏娟,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思佳,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海霞,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申请执行李成伟、刘帅志、刘敏娟、张思佳、李海霞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民初字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