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强与刘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强,刘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强,被执行人刘豫某关于刘某强申请执行刘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刘某强支付16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豫某收入1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溢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