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霞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34号原告:于霞,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原告于霞诉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霞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