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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霞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霞,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34号原告:于霞,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原告于霞诉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霞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