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季文、季泽军等与青岛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季泽军,青岛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239号原告:季文,女,199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季泽军,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青岛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大厦B座29楼2903户。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文、原告季泽军诉被告青岛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文、原告季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