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453号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828号,联系电话1568949****法定代表人:沈顺良浙江海天建设集团,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联系法定代表人:应培新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7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新益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