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辛书栋、赵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书栋,赵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书栋,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赵连华,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