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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辛书栋、赵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书栋,赵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书栋,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赵连华,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