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春生、王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王贞,齐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贞,女,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齐卫兵,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李春生与王贞、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生于2016-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