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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8号原告:许某,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翟某,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翟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