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8号原告:许某,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丁赛学,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翟某,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翟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