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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云与谈国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云,谈国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028号原告华云,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谈国富,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云诉被告谈国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云负担。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秋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