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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28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作出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没按期履行另行申请执行,本案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