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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环与白娟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环,白娟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环,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媛,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娟磷,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环因与被上诉人白娟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侯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侯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思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