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诉马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马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27号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学府街华康新村4号楼。负责人:张丽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森。被告:马小飞,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华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