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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国祥、云县涌宝镇涌宝村民委员会岔河村民小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国祥,云县涌宝镇涌宝村民委员会岔河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国祥,男,汉族,1942年11月26日生,农民,住云县。委托代理人:赵正健,男,白族,1973年12月13日生,住云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林,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住云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云县涌宝镇涌宝村民委员会岔河村民小组。代表人:钟履培,该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赵国祥因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和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主要以下列理由提出再审请求:一,两审判决都认定事实错误。我户耕种的“抽水房地”是已故的队长在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分给的自留地,不是“董觅四绝户”的土地。二,被申请人的主要证据明显自相矛盾。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份篡改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说明事实。“抽水房地”一直是我户耕种,酒厂并没有征用过。四,判决明显错误,违背了最基本的事实基础。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合议庭阅卷并针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已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民申字第478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属于经过再审的两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申请人也未就申请提交新的证据。已经再审的两审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国祥的申请。审判长  饶钦相审判员  刘敬媛审判员  李红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