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许龙飞与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龙飞,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龙飞,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许龙飞。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玉功,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龙飞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