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汇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学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汇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学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汇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090649。法定代表人:金百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丽,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学宇,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学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被上诉人毛学宇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水,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绍兴市汇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学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毛学宇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毛学宇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毛学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上诉人毛学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汇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章 明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