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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曹小敏、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小敏,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小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曹小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贾丛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迪,该行职员。上诉人曹小敏、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98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小敏、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广州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涉案《人民币贷款合同》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纠纷、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和第二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人民币贷款合同》属主合同,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属担保合同,应当根据《人民币贷款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法院管辖。涉案《人民币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