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先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先军,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暂住本市集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先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唐先军携带一把银色折叠刀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村口301乡道附近,趁四下无人之机,用言语威胁,并持折叠刀当场劫取被害人陈某3的现金人民币280元以及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随后,被告人唐先军在灌口镇陈井村内被人赃俱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0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先军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现金及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先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银色折叠小刀一把、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8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先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先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色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福临人民陪审员  陈妹芬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邓 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