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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边小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边小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诉讼代理人岳利,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边小虎,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小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岳利、被告人边学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边小虎在阜阳市颍州区文昌阁微浪网吧人行道路口听其朋友张某讲与纪某、王某某发生争执,边小虎即带着张某、吴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边小虎与张某、吴某等人对纪某拳打脚踢,边小虎用拳击打纪某面部,致纪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7714.75元,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误工费936.8元、护理费12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55元,合计10842.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的情况证明、抓获经过、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疑似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CT及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证人刘某、汝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邢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的陈述、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小虎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边小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提出物品损失13804元,因无证据证明该损失系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故对此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三、被告人边小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84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屈      丽      芳审判员 张玉林人民陪审员尤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胜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