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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异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巍与被申请人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巍,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68号申请人:崔巍,男。被申请人:赵桂香,女。被申请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崔巍与被申请人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人崔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