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巍与被申请人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巍,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168号申请人:崔巍,男。被申请人:赵桂香,女。被申请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崔巍与被申请人赵桂香、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申请人崔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