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志国诉被告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国,高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87号原告:段治国,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龙,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治国与被告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治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治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