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与安图县明月镇华夏更新装饰广场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安图县明月镇华夏更新装饰广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16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住所:吉林省安图县。经营者:刘永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明月镇华夏更新装饰广场。住所:吉林省安图县。经营者:杜庆玲,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兴(系杜庆玲爱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安图县明月镇华夏更新装饰广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新七原色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