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5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66138-8。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阳,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六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6592799-1。法定代表人王光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了(2016)鄂0525执4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在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150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已将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75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在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75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在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地质灾害备用金、环境治理储备金合计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