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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某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19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谭某远,男。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昱、李飞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 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远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某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并没有故意逃避抓捕的行为,并且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事后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尽管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称案发后其已发短信给公司,希望以自己的工资赔付给被害人。后被告人就职的公司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人民币约11000元和现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约有人民币3000元系从被告人工资中扣除。 本院意见 被告人谭某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谭某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玻璃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