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品星与孙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品星,孙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韩品星,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中灌云县胜利西路五交化公司仓库。被执行人孙占军,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韩品星与被执行人孙占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灌商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丙林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