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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祥第与尚洋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第,尚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759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第。被执行人:尚洋洋,现因犯集资诈骗罪在凌源第四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祥第与尚洋洋返还非法所得一案中,尚洋洋应返还赵祥第15801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均未得到清偿。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郭 睿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