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备军与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备军,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号原告苏备军,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傅家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备军与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备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备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备军撤回对被告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苏备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振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