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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相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张相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919号之一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清丰县城关镇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5713350XP。法定代表人:徐慧霞,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冰,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相如,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森,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张相如女婿。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相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丰县丰保农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永强审判员  贾荣荣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方方 微信公众号“”